(滬二工大資〔2019〕7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房屋資產的管理工作🧘🏼♂️🧘🏻,規範出租出借行為🤸🏽🧏🏼,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國有資產的利用率,根據《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滬財教[2016]27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管理細則》(滬教委國資[2014]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資產是指資產產權或使用權屬於學校的房屋、構築物、場地及相關設備★、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資產出租是指學校在保證正常教學工作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經批準以有償方式將占有、使用的房屋資產讓渡給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資產出借是指學校在保證正常教學工作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房屋資產無償讓渡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用於出租出借的房屋主要是指為滿足師生校內生活需要的服務配套用房⇨、後勤保障用房等。校內用於教學👇🏼、科研、管理的房屋資產一般不得用於出租出借🚴🏿,經學校批準同意的除外😬。
第四條 學校房屋資產出租出借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嚴格控製,公開透明、管用結合🚌、程序規範”等原則。經批準同意的房屋資產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第五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將學校房屋資產用於對外出租出借。各二級教學🤍、科研單位🛌🏻、機關🐀、直屬各部門應合理規劃使用本部門房屋資產,對於長期閑置的房屋資產,應主動歸還,由學校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再分配。
第六條 學校房屋資產有下列幾種情況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未取得產權人同意☢️;
(四)具有產權爭議;
(五)對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或學校環境、安全等存在潛在不良影響的;
(六)相關法律、法規或上級主管部門、學校規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房屋資產的出租出借管理👷🏿♂️,在學校後勤保障工作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下🪴,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別承擔審核與管理職責。
第八條 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是學校固定資產與房屋、土地等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有:
(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製定學校房屋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製度,並監督製度的執行與落實🦮。
(二)負責向後勤保障工作委員會報告需辦理出租出借房屋資產的相關情況,並接受後勤保障工作委員會的審議♍️。
(三)根據後勤保障工作委員會的要求⛔️,負責出租出借房屋資產申報材料的審核及向學校提出辦理房屋資產出租出借申報等工作。
(四)根據學校決定與授權,代表學校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申報🧜🏻♀️,並負責審核期間與上級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工作♑️。
(五)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負責在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中,做好學校房屋資產出租出借的信息填報、信息維護及材料歸檔等管理工作。
(六)按要求做好出租出借房屋資產的評估及涉及招投標等組織管理工作。
第九條 後勤保障處是學校房屋資產使用分配🎃、運行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的責任部門,其主要職責有:
(一)根據學校教學、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負責做好學校房屋資產的使用分配、維護保障等工作。
(二)負責做好出租出借房屋資產使用用途、房屋面積👩🏻🍳、水電保障等方面的審核工作。
(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復要求,負責做好與承租(借)方的租金計算與收繳🍙,水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計算與收繳等確認工作⛴,並代表學校與承租(借)方簽訂合同。
(四)配合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做好諸如承租(借)方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出租出借可行性論證報告等與房屋資產出租出借申報有關的材料收集工作。
(五)負責做好與出租出借房屋資產修繕有關的審核工作🧗🏻♀️。
(六)負責出租出借房屋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規範承租(借)方的使用行為,對承租(借)方違反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進行督促整改。做好房屋資產租賃到期後的回收驗收工作。
第十條 財務處負責按合同約定做好租賃資產收益的核算及收繳工作,並按規定做好相關申報與上繳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處負責對房屋資產出租出借的合法性、合規性及租賃資產收益等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保衛處負責房屋資產出租期間的安全監督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與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學校房屋資產涉及出租出借的,應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一)受理⚜️:學校房屋的出租出借,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受理。
(二)確認❔:後勤保障處對房屋的使用用途、房屋面積、水電保障等內容進行確認⛑️。
(三)審核:後勤保障委員會對房屋資產出租出借的實施方案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報校長辦公會👩🏿🏫。
對於出租出借期限在一個月以內的,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後,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按要求上報市教委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備案🙏。
對於出租出借期限達到一個月及以上的🔹,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後,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按要求上報市教委🉐、市財政局逐級進行審批💜。
對於規模比較大、涉及面比較廣、有一定社會影響、經費數額大的項目👇🏻🏋🏽,無論租賃周期長短均應上報校長辦公會進行審議後,再按規定進行操作🤴🏻。
(三)辦理:涉及房屋資產出租的,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租單位🤔,因特殊原因無法公開招租的,需說明原因,並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可采用其他方式出租;涉及房屋資產出借的,由後勤保障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意見與承借方簽訂合同♗。
(四)合同簽訂🦫:房屋資產出租應按招標成交價格或按不低於評估的價格與承租方簽訂合同(協議)➝。合同(協議)中應明確租賃期限、使用範圍、租金及交付時限、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房屋資產出借合同參照出租合同要求辦理。
(五)房屋資產出租出借過程中形成的各類資料(如會議紀要🧑🏼🌾、可行性論證報告、租賃合同等)由後勤保障處負責收集後交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統一歸檔。
第十四條 房屋資產出租出借期間,所有運行費🦸🏻♂️,如水電費、網絡通信費👼🏿、物業管理費等應單獨計算收取。其中🐌,涉及高耗能用途的出租出借ℹ️,需由後勤保障處審批同意後,按實際核定能源計量辦法和收費方式操作🗻。
第十五條 後勤保障處應嚴格按照合同(協議)約定加強對租借房屋資產的日常管理。合同(協議)一旦終止或變更,後勤保障處應及時收回租借房屋資產並向學校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房屋資產租賃使用應遵循“先繳費🐾,後使用”的原則🏃🏻➡️,必要時可以收取一定的押金。涉及房屋資產租賃的收入必須上繳學校財務處,由財務處按照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職能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學校出租出借房屋資產的監督檢查工作。未經批準擅自將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單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違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房屋資產出租出借接受學校監察室😢、審計處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因管理不善🚴🏿、違規、失職👨🏼💼、瀆職造成資產在出租出借過程中發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並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校外單位臨時借用校內資源(包括教室、實驗室、會議室👨🏽💼、體育場館等)的🌀,依照《沐鸣娱乐關於利用校內資源向社會提供專業服務規範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製度及《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學校現有管理製度與本辦法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後勤保障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沐鸣娱乐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