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二工大資[2018]20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保持儀器設備的完好⏪,防止國有資產的損壞和流失,保障教學、科研等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滬財教[2011]43號)🙎♂️、《沐鸣娱乐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在校本專科學生👨❤️👨、研究生等。其他各類聘用人員、短期訪問人員🏋🏻♀️、留學生🙆🏿♀️、交流生等參照本細則管理。
第三條 學校各二級教學、科研單位,機關、直屬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要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建立科學🫃、嚴格的保管和使用製度,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發生損壞和丟失。
第二章 賠償範圍界定
第四條 凡屬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經學校相關部門認定後👱🏻,按本細則進行處理。
第五條 出現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使用部門應向職能管理部門主動上報,對隱瞞不報或查出有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部門,經查出後,除按原價賠償外🙍🏼,追究使用部門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 因以下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認定為責任事故🤛,應按照本細則規定予以賠償⬇️⭕️:
1.違反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作業的;
2.未經批準,擅自移動、使用,拆(卸)、改裝儀器設備的🤬🕋;
3.因工作失職🧝🏽,不負責任👧🏻🤞,指導錯誤或保管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
4.不按規定辦理領用☎、借用、移交等手續造成丟失、缺損的;
5.未采取有效的防盜、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未能盡到保管責任而造成損失的;
6.私自處置待報廢儀器設備的;
7.其他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
第七條 因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確實難以避免的,經使用部門有關負責人證實和學校資產與實驗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可免於賠償。
1.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實驗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
2.經批準試用,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檢修等,雖然采取了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壞;
3.由於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損壞(如突然停電、停水等);
4.儀器設備使用年代長🤟🏽、使用頻率較高導致的正常損壞💇🏼♀️;
5.因被搶、被盜造成的丟失👨❤️💋👨,能提供公安機關報案證明且不屬於責任事故的;
6.因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第三章 賠償金額計算方法
第八條 凡屬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如實計算賠償金額。
1.儀器設備零部件損壞🤪、丟失尚可修配的,按零部件損失價值賠償;
2.儀器設備損壞可以修復而且不影響原有性能的🐡,按修理費用賠償🕝🍋;
3.儀器設備損壞後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降級降檔使用的,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情賠償降級降檔的損失價值🫚;
4.因損壞導致不能使用或丟失的在用儀器設備,應按本細則第九條計算賠償金額。
第九條 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賠償金額=購置原值*賠償比例
賠償比例=(折舊年限-已使用年限)/折舊年限
折舊年限🦸🏻♂️:計算機(電子)類為7年🫄🏽,其他固定資產為10年
已使用年限:損失日期與購置日期的時間差,按月計算👊🏻。
賠償比例不得低於10%(按照公式計算低於10%的🥔,仍按10%計算)。
第十條 可由個人攜帶保管使用的設備,如照相機、錄像機、微型計算機(含筆記本電腦)等損壞🍊、丟失的,當事人應負完全責任,應購回相同檔次相同品牌的設備或按當前市場價格賠償。
第四章 賠償處理權限
第十一條 對單臺(件)設備原價值10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由使用部門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和計算賠償金額後到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對價值10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和其他重大事故,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協同相關部門成立儀器設備事故鑒定小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三條 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責任事故,屬於多人共同負責時🧑🦯,應根據責任大小確定各自賠償金額🤝。
第五章 賠償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 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等事故時,應先采取措施防止損失加大並及時保護現場,儀器設備的所在部門按照處理權限,及時處理或通知相關職能部門,迅速查明損失程度和原因👩🏼🔬。
第十五條 如因搶、盜造成的損失,應及時向公安機關、保衛處報案♏️,同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 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的💌,當事人應按規定在學校資產信息系統申報,並附必要的證明材料👩👩👧👦,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
第十七條 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資產與實驗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事故的處理決議,向使用部門下達賠償通知書,由使用部門具體執行。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執行完畢🪚。涉及經濟賠償的,責任人應按學校認定的賠償金額及時到學校財務處交付相應賠償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學校現有管理製度與本細則沖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