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二工大教〔2019〕89號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17年41號令)🏋🏿♂️,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全日製在校本科📷、專科學生👉🏽。
第一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培養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將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因患有疾病、出國留學、創業等原因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對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需有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出國留學者需附出國簽證🙆🏽♀️,創業者需附創業計劃書。以上情況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患病新生經治療康復👨🏼⚖️,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可隨下一屆學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創業者復學需附創業總結報告,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入伍新生持有關材料,依法依規審核錄取資格後,可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入伍新生在退役後兩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錄取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入伍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第八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若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該生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若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七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為其編製學號,學號在學生畢業離校前不作更改。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學生交完學費後持本人學生證到學部(院)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手續,銷假後即時辦理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十一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註冊的學生,不能修讀當學期的課程📉,不能使用學校教學資源。
第二節 學 製
第十二條 普通全日製本科學製4年,普通全日製專科學製3年,專升本的本科階段學製2年📼,中職-高職貫通的高職階段學製2年👩🚒,中職-本科貫通的本科階段學製4年。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彈性學製⇨,學生入學後👨🏼🚀,根據修業年限可以適當調節在校的學習進度;除參軍及其他國家規定的情況外👕,4年製本科修業年限為3-6年、3年製專科修業年限為2-4.5年🦵🏽,專升本的本科階段修業年限為1.5-3年,中職-高職貫通的高職階段修業年限為1.5-3年,中職-本科貫通的本科階段修業年限為3-6年。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可以采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操作👘、大作業、答辯等多種方式🐈。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製,以實際考核分數記載👩🏻🎤。
第十六條 各課程的學期總評成績可由過程考核(包含出勤率、作業☦️、綜合練習🤟🏿、課堂測驗、期中考試等)、期末考核兩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組成。
第十七條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 學生在課程學習過程中💷,無故缺課學時(含做實驗)或缺交作業累計超過該課程學期要求的l/3以上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
第十九條 期末考核期間原則上不準請假。因身體、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原因確實不能參加考核的學生,須在考核前持醫院證明或研究生入學考試通知等以書面形式向學生所在學部(院)申請緩考,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請緩考者必須在考試後三個工作日內遞交緩考申請及證明材料🚁,經學部(院)同意、教務處備案後可以參加緩考且只限一次,考核成績作為課程總評成績。公共選修課和實踐類課程沒有緩考。
第二十條 學生無故缺考⚆,課程成績作“0”分處理,成績單上註明“缺考”字樣,不得參加該課程重新考試。
第二十一條 考試違紀、作弊者,課程成績以“0”分記載,註明“作弊”🚶🏻、“違紀”字樣👲🏻,並按《沐鸣娱乐學生考試違規認定與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生如對課程考核成績有異議🦢,可在成績發布後5個工作日內向課程所在二級教學單位提出查分的書面申請🧟♀️。經二級教學單位同意後,指定專人查閱,查閱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核實後成績有更改的,按規定程序修改學生成績🏢。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參加課程學習,經考核後學期總評成績達合格以上,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均記錄成績檔案👩🔬。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五條 學校采用平均學分績點的方式綜合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它可作為評定學生獎學金、申請輔修專業、提前畢業、申請學位等的重要依據🌭。課程成績績點=(課程成績-50)/10,課程學分績點=課程成績績點×課程學分😉,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教學活動🥸🧑🏽🚒,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學生請假兩天(含兩天)以內的由任課教師審批,同意後交輔導員備案;一周以內的由任課教師審批,同意後交輔導員及學部(院)分管副書記備案;一周以上由任課教師審批🌐,同意後交輔導員、學部(院)分管副書記和分管教學負責人備案🕝。如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四節 輔修、跨校選修與海外交流
第二十七條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學生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經校教務處審核同意,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予以認可為對應類別的校內公共選修課。
第二十九條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學生可以參加海外交流項目🫃🏼,具體管理辦法參見《沐鸣娱乐海外交流項目管理辦法》。
第五節 選課𓀖、免修和免聽
第三十條 按完全學分製教學管理的要求,實行選課製🖇🚶♀️。
(一)課程按性質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兩類。
(二)學生按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修讀各門課程🗜,並在學習期限內獲得本專業要求的所有學分方可畢業。
(三)學生在每學期選課前必須詳細閱讀與本專業相關的培養計劃和課程簡介🧑🏿,並在學業導師的指導下根據本人的學習能力慎重選課。選課時,有嚴格先行後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先行課程,再選後續課程。
(四)凡選定的課程,學生應完成該課程所要求的各個教學環節🧘🏽♂️。
(五)原則上一學期選修的課程學分數不得低於15學分,不得高於25學分🧛🏿♂️。
第三十一條 依據培養計劃👳🏻🏂,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免修對應課程,計入學業成績👸🏼🎰,具體成績由專業負責人認定🧕🏼,報二級教學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 符合課程免修要求的學生,可申請課程免修。
(一)學生獲得已納入培養計劃的能力或資格證書👨🏿⚕️,經專業負責人審核並認定相應成績,由學部(院)報教務處批準,可免修相應課程,無需付費。
(二)下列課程原則上不得申請免修:政治理論課(含形勢與政策課)🙍🏽♀️🧔🏼♂️、體育課(參軍及國家規定可以免修情況除外)、軍事理論課🎖、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三十三條 學生對重新修讀的課程已有一定基礎或通過自學能夠達到教學要求的,可申請免聽。經專業負責人審核確認🏋🏽♀️,由學部(院)備案,可予以免聽。獲準免聽後👨🏻🦼➡️,學生仍須提交作業,並參加課程考核。
第六節 重新考試與重新修讀
第三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課程經考核總評成績不合格💿,可以有一次重新考試的機會。學校對重新考試的成績予以真實🦸、完整地記載🌁,同時註明為“重考”🦫。成績合格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但績點按1.0計算。
第三十五條 體育課、公共選修課、形勢與政策課、單獨開設的實習實訓課及畢業設計或實踐(論文)不合格者,不安排重新考試🥇,只能重新修讀🪯。體育課每學期只能選修一門(含重新修讀)🙆🏽🪱。
第三十六條 必修課最終考核成績不合格必須重新修讀該課程👩🏿⚖️;選修課不合格可以重新修讀該課程,也可以改選同模塊的其它課程;公共選修課考核不合格,可以重新修讀該課程⚪️,也可另選其它課程👳🏻♂️。
第三十七條 每門課程在學習期限內的重新修讀次數不限🧚🏼♀️🦯,學校對重新修讀課程的成績予以真實、完整地記載🚹,同時註明為“重修”😏。課程最終績點取歷次考試最高成績進行計算。
第七節 轉學與轉專業
第三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要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九條 根據《沐鸣娱乐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修訂)》(滬二工大教〔2018〕287號)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轉專業👨🏻🚒,由各接收學部(院)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考核和錄取。
(一)學生確有專長,對轉入專業感興趣,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專長;
(二)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
(三)確有特殊困難(需學校認定),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
業學習🧏🏽♂️。
屬於以下範圍者不予轉專業: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上級主管部門規定不予轉專業的;
(二)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能轉專業的;
(三)參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藝術類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跨類轉
專業👩🏭,亦不接受其它類專業的學生轉入🤟🏼💥;
(四)已經轉過一次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第八節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都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完成學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申請休學,由學部(院)審核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以休學🙍♀️𓀋;學校同意休學者或受學校處分強製休學者3️⃣,應按流程及時辦理休學手續🚵🏼。一次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在不超過規定的學習期限前提下🍟,一般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年。申請自費出國留學者🏮,需持國外學校錄取通知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可保留學籍一年。因創業休學者🖐🏼,需有創業計劃書,可保留學籍一年,若有工商註冊👜、專利授權、風投證明,可申請延長保留學籍年限,最長兩年🐌。
第四十二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四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期滿,學生均須辦理復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因創業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需附創業總結報告,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四)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
(五)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四十五條 復學的學生🤘,原則上應編入本專業下一級相應班級學習。如該專業後續未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四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間👨🦳🙍🏻♀️,因情況發生變化🔀👂🏻,在缺課不超過學期總學時數的1/3,且具備復學條件的前提下,可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後在原班級復學。
第九節 學業警告🙇🏿♂️、退學與延長學習期限
第四十七條 就讀期間每學期所獲得的學分不足所選學分2/3者🧑🏼🎄,所在學部(院)給予其學業警告。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在最長學習期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四年製學生累計受到4次學業警告、三年製學生累計受到3次學業警告、兩年製學生累計受到2次學業警告;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不合格的;
(四)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可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部(院)、教務處等相關部門審核,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可以辦理退學手續🖖。受理退學申請的時間原則上為每學年兩次,分別為秋季學期和春季學期開學後的第七周左右🐭。
第四十九條 退學的學生在接到退學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妥退學手續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未按時(學製規定)畢業/結業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在校學習期限,累計在校學習時間不超過最長修業年限🧘🏿♂️。申請延長在校學習期限的學生👨🚀,應在最後一學期的最後一個月,由學生本人提出延長在校學習期限(每次延長期限為一學期)的申請🤨,由所在學部(院)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可以延長在校學習期限。在其申請的延長在校學習期限內仍未能畢業/結業的,應在有效學習期限內再次提出申請,具體辦法參見《沐鸣娱乐延長學業學生管理辦法(試行)》(滬二工大教〔2018〕286號)👩🦯。
第十節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授予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完全學分製教學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學生在規定學習期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進入最後一學期畢業設計或實踐(論文)教學環節時🕵🏽👨⚕️,之前所獲學分一般應達到其專業培養計劃規定學分的90%以上,方可進行畢業設計或實踐(論文)👨🏼✈️。
第五十四條 提前畢業學生需提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部(院)提出申請📁🦥,經學部(院)批準後可進入畢業設計或實踐(論文)環節👀。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後,可以回校繼續修讀相關課程,在最長學習期限內達到畢業要求的,憑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換發時間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學習期限內👱🏻♀️,修滿學分但未解除留校察看處分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留校察看期滿且未超過學習期限者,可由本人申請🌶,並提供相關單位對其思想、政治💻、品德、業務等方面的書面鑒定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對未能按時畢業/結業又未提出延長在校學習期限申請的,於下一學年開學兩周內按肄業處理🥧,不再保留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並按規定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學校向其頒發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五十九條 凡取得本科生畢業資格,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沐鸣娱乐學士學位(普通全日製)授予辦法》,可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第六十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補辦。具體補辦辦法參照《沐鸣娱乐關於補辦學歷🦡、學位證明書的規定(試行)》(滬二工大教〔2018〕280號)執行。
第六十一條 在校學習未滿一年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開具學習證明。
第三章 申 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據《沐鸣娱乐學生申訴處置辦法》,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沐鸣娱乐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下設的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置工作小組秘書處設在校團委。
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沐鸣娱乐學籍管理辦法》(滬二工大教〔2017〕17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