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維護學校工作秩序🪄,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謂“教職工”🙅🏿,是指在沐鸣平台從事教學👳🏿♀️👰🏿♂️、科研🍑、管理、教輔、產業、後勤服務等崗位工作的事業編製人員。
第三條 教職工申訴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攔、壓製教職工依法進行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陷害🐌👨🏼💻。
第二章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的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下設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受理教職工的申訴。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應當合法、公正🤵🏼♂️、及時地處理申訴人的申訴,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依法做出的決定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教職工認為學校(以學校名義正式發文或以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等)對其做出的行政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本辦法向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提起申訴。
第六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正副組長分別由分管校領導和校工會常務副主席兼任,其他成員在學校二級教代會代表和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教職工中產生👋🏿😷。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名單由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確定並予以公示📐。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任期與學校教代會任期一致💁🏻♂️,可連任🧋。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出現空缺時,由學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確定候補人選並予以公示。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接受全校教職工和上級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 審查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二)組織審理申訴的具體事宜;
(三)管理申訴檔案材料🧚♀️;
(四)處理其他與教職工申訴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教職工申訴處理程序
第八條 申訴人認為學校行政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政決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提出申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九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遞交申訴書,同時附上原行政決定及復印件。申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等;
(二)申訴請求;
(三)申訴事實和理由。
教職工已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已獲受理的,應當等待行政機關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得同時向學校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提出申訴👩🏽🔧。
第十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區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於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訴人發出申訴受理告知書,同時將申訴人申訴書副本送達提出原處理意見的學校職能部門🌷;
(二)對於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三)對於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應及時書面告知申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相關材料🏌🏿♂️。
申訴人對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申訴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應當在向申訴人發出申訴受理告知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申訴。如申請撤回申訴👰🏻,其申訴處理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實行回避製度🔜。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申訴事項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的回避,由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組長決定;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正副組長的回避🙅🏼♂️,由學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四條 申訴期間原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認為應當停止執行♘👰🏽♂️,並向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提出建議,經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五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可就申訴事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做出解釋和說明🦫,舉行事件調查聽證會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調查方式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人員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六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過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申訴人申請並經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同意🆖,可以公開。
第十七條 申訴處置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由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組織對做出原行政決定的事實🚵🏼♀️、依據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八條 對原行政決定提出原處理意見的學校職能部門為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對原行政決定負有舉證責任✈️,並應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答辯和當初作出行政決定的相關證據材料。
在申訴審理過程中,被申訴人不得自行向申訴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九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認為申訴處理需要舉行聽證調查的,應當告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參加聽證。當事人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進行。
聽證按照申訴人說明申訴請求⛹🏽♀️,被申訴人答辯😈,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相互質證、辯論的程序進行。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辯論結束後,申訴人、提出原處理意見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參加聽證的教職工以及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采用集體討論方式對申訴事件進行審議🚶🏻♂️。審議會議由組長召集和主持📌,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開會。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通過閱卷⛓、聽證調查和集體討論等程序後🏵👍🏿,區別下列不同情況🧑🏽🏭,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對申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
(一)原行政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維持原行政決定;
(二)原行政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學校重新作出行政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3、處理不當的👋🏻;
4📗、處理決定程序不當的。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以獲得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成員對處理事項的發言內容及表決過程💨,應當嚴守秘密🧗🏼,不得泄漏事項審議討論過程中的具體細節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項。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決定書送達申訴人之前👌🏿,處理結果不得對外宣布👨🏿🦱。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完成申訴處理程序,應當製作規範的教職工申訴處置決定書。申訴處置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基本情況🧑🧒;
(二)申訴請求;
(三)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審查認定的事實👨🏼⚕️、依據及程序;
(四)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作出的審查結論🧘🏽♀️;
(五)申訴人不服申訴處理決定向上一級申訴機構提起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決定書🔧,應在做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派專人送達申訴人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送達申訴處置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收、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因故不能簽字的✳️,由送達人邀請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申訴處置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申訴處置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作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一)的申訴處理決定的,學校原行政決定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不服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的申訴處理決定🫸🏽,可以向上級申訴機構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或接到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的申訴處理決定,均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提出再申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校教職工申訴處置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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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